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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省高院通报全省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工作情况。自2021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以来,湖南三级法院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取得明显成效。
通过级别管辖标准调整,部分案件下沉到了中基层法院。全省1亿元以上标的额的一审民事案件315件,其中314件在中基层法院;超过5亿元以上标的额的一审民事案件29件,全部在中级法院。省高院的行政二审案件由改革前的1087件下降到目前的840件,全省三级法院行政案件数量“倒三角”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湖南法院还制定了案件提级管辖办理程序规定,对案情疑难复杂、在受诉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诉讼标的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新类型案件实行提级管辖,提级管辖机制功能逐步激活。全省已办理提级管辖案件11件,其中民事6件,刑事5件。
通过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全省基层法院查明事实、化解争议的能力不断加强。截至12月20日,全省基层法院新收民商事案件58.65万件,结案54.98万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99.89%,诉讼案件调撤25.6万件,占一审结案44.04%,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89.74%,同比提高0.05个百分点,二审发改率13.78%,同比降低1.66个百分点。全省法院一审行政案件收案数下降4.7%,全省万人成讼率连续3年处于全国最低位。中级法院有效终审、定分止争的成效逐步显现,截至12月20日,全省各中级法院受理二审民商事案件6.58万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99.8%。省高院再审功能得到强化,受理不服中院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案件6710件,其中民事类案件增长3.7%,行政类案件上升33.8%。
省高院副院长杨翔表示,下一步,湖南法院将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统筹管理,发挥基层法院职能作用,强化提级管辖的适用,积极推动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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