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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加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安全使用管理

  • 2022-12-16 10:08:53 来源:长沙晚报网

长沙连续3年将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列为政府十大民生实事工程之一,到今年底,全市累计完成加装电梯超过3000台。如何让长沙增设电梯不仅“装得成”,更要“装得好”“用得好”?12月15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运维管理、加强检验检测把关、加强电梯维护保养、保障运维经费等方面,全面规范增设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提升电梯安全管理水平,扎实做好加梯“后半篇文章”,标志着长沙加梯工作迈入运维长效管理时代。

责任主体


【资料图】

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是提升居民生活幸福感、获得感的重要民生工程、民心工程。近年来,市住建局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联合相关市直部门,探索推行增设电梯“一站式”审批、“一区一策”建设模式、专项资金补助等措施,多措并举破解“梯位”难题,生动诠释了便民利民惠民的理念。

《通知》进一步明确增设电梯的责任主体。增设电梯所有权人委托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的,受托方为电梯使用单位;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业主可委托第三方电梯管理单位提供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等全包式有偿服务,受托方为电梯使用单位;增设电梯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电梯的,增设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遵循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原则,增设电梯所有权人提出申请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予支持。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鼓励由社区(村)有偿代管或授权社区(村)委托第三方有偿提供电梯使用管理服务。

增设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电梯安全管理员。

运维管理

“一梯一档”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通知》指出,增设电梯使用单位和安全管理员应加强对增设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切实落实相关要求。

一方面,增设电梯未经相关部门联合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增设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定期检验(检测)日期时,应当封停电梯、设置警示标志,并在30日内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的,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另一方面,增设电梯使用单位应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使用单位;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电梯并立即报告电梯使用单位。

此外,增设电梯使用单位应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一台电梯建立一份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电梯出厂随机资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等;应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24小时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应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并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96366应急救援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通知》要求,增设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电梯监督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增设电梯的使用单位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电梯安全检验(检测)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检测)申请,并在检验合格后,及时更换张贴标志,公示《检测情况告知书》。

维护保养

电梯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用

《通知》明确,增设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当由电梯使用单位组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能及时整改、消除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电梯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增设电梯全体相关业主公告、说明原因。

增设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以及评估报告建议报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告知电梯产权所有者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报废后15日内办理注销。增设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合同中应约定维护保养的内容和要求。

增设电梯投用后,日常运维费用从何而来?《通知》明确,增设电梯日常运维费用主要包括电梯使用管理费、维护保养费、检验检测费、设备管理费、运行电费、保险费、税费、企业合理利润等组成。不包括增设电梯井道、附属设施、维护结构的维护以及电梯设备的大修、改造、整体更换等费用,该部分费用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使用物业维修资金;无物业维修资金的,按增设电梯前签订的电梯使用管理及维护方案筹集,或由增设电梯产权所有者与电梯使用单位另行约定。

增设电梯日常运维费用由增设电梯所有权人承担。在增设电梯内设置广告、商业推广等经营设施而获得的公共收益,归增设电梯产权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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